咨询热线:13611703563

您所在的位置: 上海涉外律师网 >法律资讯

律师介绍

陈晖律师 本网站是陈晖律师主理的专业涉外法律服务网站,陈晖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经济学学士,国际贸易本科,CET-6,法律英语高级,专业涉外律师,盈科国际投资与贸易律师团队核心律师,... 详细>>

法律资讯

苹果公司请愿最高院:修改判决书中关于“支配地位”的表述

中国消费者诉美国苹果公司垄断纠纷案甚嚣尘上,2024年5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苹果公司不构成滥用支配地位,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据原告代理律师披露的部分判决原文,判决中,法院将 iOS 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界定为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其理由是:鉴于iOS系统的封闭性,持有安装有iOS系统的苹果手机/平板电脑用户,主观上存在一定的偏好习惯,客观上无法实现在iOS系统和安卓系统之间快捷、便利的转换,部分应用也无法转换,部分应用转换成本过高,可转换的群体有限。

在上述相关市场界定的基础上,法院以“其他经营者无法进入该平台"为由,认定“苹果公司在该市场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最终在论证苹果公司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上,一审法院做出了有利于苹果公司的认定

近日,苹果公司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对该案判决书中的某些句子进行修改苹果公司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删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该判决中关于苹果公司“支配地位”的表述。苹果公司还对判决中暗示“定价不公平可能损害消费者”的措辞表达了极大的异议。

苹果公司的举动似乎在淡化其在中国的市场地位。在中国市场,苹果公司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他高端智能手机制造商在季度出货量排名中常常势均力敌。苹果公司担心在官方法院判决中提及苹果的“支配地位”可能会在未来的诉讼或案件中被引用,特别是在全球监管机构密切审查科技巨头之际。

苹果公司试图改变对其有利的判决书中的语句这一不寻常举动,彰显了其在中国市场的敏感地位——既是其最大的国际市场,也是最大的生产基地。苹果公司正在多个方面为其辩护,包括在美国国内的诉讼以及在欧洲、韩国和日本发起的法律挑战。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8 www.forei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9034066号-1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5086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