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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又称之为“2020通则”,下同),是国际商会(ICC)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版本,于2019年9月10日公布,2020年1月1日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实施。
《2020通则》较《2010通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国际贸易体系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其生效后对贸易实务、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实务等方面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20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10通则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10通则。
《2020通则》是国际商会(ICC)从国际贸易中具有代表性的参与人那里收集了全面的反馈意见,并评估了共计3000多条相关评论。它的目标是找到一个为全世界200个国家服务的折衷方案。其结果是具有高度的现实意义和实践导向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新版本
相对2010通则,2020通则为出口商、进口商和物流供应商带来了一系列变化,主要有:
(1)DAT(运输终端交货)变成了DPU(卸货地交货)
(2)增加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的保险范围
(3)货交承运人(FCA)提单
(4)自定义运输方式的承运
(5)对担保义务的更清晰的分配
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说明 [2]
(1)DAT(运输终端交货)变成了DPU(卸货地交货)
在2010年的之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货物在商定的目的地卸货后即视为交货。在国际商会(ICC)收集的反馈中,用户要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涵盖在其他地点交货的情形,例如厂房。这就是现在使用更通用的措辞DPU(卸货地交货)来替换DAT(运输终端交货)的原因。
(2)增加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的保险范围
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但支付包括保险费在内的直至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然而,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适用于海运费。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这两种情况下,卖方都有义务提供与第C条(货物协会条款)相对应的最低保险范围。这是一种基本的保险形式,只包括明确界定的损害赔偿。
随着2020年新版发布,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的最低保险范围延伸到第A条,这是涵盖了所有风险的最高保险级别。其背后的原因是,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通常用于大宗商品,而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则更常用于制成品。
(3)货交承运人(FCA)提单
如果买卖双方已就《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FCA(货交承运人)达成一致,则卖方应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地点和人员。此时,风险和成本转移给买方。
这一方式通常是由买方选择的,他们希望避免承担货物在交付到目的地后可能受到损害的风险。直到最近,其缺点是卖方不能收到提单,因此没有信用证可以保证货物的付款。
为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提出了一个务实的解决方案。如果双方同意卖方按照FCA(货交承运人)要求将货物交付集装箱码头,买方可以指示承运人在卸货时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这样,卖方就可以更好地防范风险,例如在卸货期间。
(4)自定义运输方式的承运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假设,当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货交承运人(FCA)、目的地交货(DAP)、DPU(卸货地交货)或完税后交货(DDP)时,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货物运输由第三方进行。在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这一定义已经扩展到包括卖方或买方自定义运输方式的承运。
(5)对担保义务的更清晰的分配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还对买卖双方之间的相关担保要求(包括相关费用)进行了更为精确的分配。一方面,这一步骤可视为对国际贸易中加强担保监管的反应。另一方面,它的目的在于防范可能产生的费用纠纷,特别是在港口或交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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