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通常称白兰地)。英文名称: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产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浆)、葡萄皮渣、葡萄酒等为原料制得的烈性酒。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82000。该税则号项下装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三、初裁倾销幅度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本案暂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四、评论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