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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国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协议离婚
《驻外使领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第七条对在驻外使领馆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一、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本馆依法缔结;三、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驻外使领馆申请协议离婚;四、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五、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登记离婚。”
这几个条件注意考察当事人居住国的法律是否承认领事婚姻,如不承认,则须按照居住国法律规定的手续来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回国内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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