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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整顿市场秩序的有关部署,必须给予及时、认真的贯彻落实,对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这类行为不但直接损害消费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威严,扰乱市场秩序,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创新水平、投资走向、国际声誉与经济发展。所以,近年来许多国家的政府组织加大了知识产权打假行动的力度,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与贸易制裁挂钩。当前,我国正处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关键时期,如何通过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要进一步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国务院对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市场秩序也作出战略部署。对此,我们必须从大局着眼,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充分估计到知识产权保护在推动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有形资产市场与无形资产市场有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开拓进取的精神,真抓实干,切实采取有效的知识产权打假措施,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加强协作,提高成效
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第一个“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即将来临,各地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应依法充分发挥职能,一方面主动支持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举办的有关活动,一方面积极争取工商、公安、版权、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教育、传播、咨询活动与执法行动。当前,应着重介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各地应根据实际,对消费者与权利人反响强烈的、影响社会公众利益较大的、涉外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冒充行为,及时采取执法行动。对以暴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争取公安机关支持,坚决予以制止;对执法中发现的违反刑法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转来的应由专利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及时受理。对海关依法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积极协作。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与交流,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行政、司法协调运行机制的成效。
对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整顿市场秩序的有关部署,必须给予及时、认真的贯彻落实,对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要求,应快速反应、依法给予全力支持;同时,在参予政府的有关决策中,从通过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创新体系建设的角度着眼,积极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三、抓重点,抓大案、要案
对当地影响广大公众利益的、消费者与权利人反响强烈的、涉外的、标的额较大的案件,要尽可能利用每年“315”、“426”等期间将其曝光,同时,要将这类大案、要案及时报我局。
对适于公开处理的大案、要案,应予以公开处理。
对当地重大核心技术及优势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应予以跟踪、分析和指导。
四、加强地方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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