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611703563

您所在的位置: 上海涉外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陈晖律师 本网站是陈晖律师主理的专业涉外法律服务网站,陈晖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经济学学士,国际贸易本科,CET-6,法律英语高级,专业涉外律师,盈科国际投资与贸易律师团队核心律师,... 详细>>

成功案例

合理运用国际贸易术语规则处理解约后跨境退货事宜,降低守约方诉讼成本

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S1099号
裁判日期:2015.04.24
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美国西茉莉公司于2011年4月16日、6月3日向南京舜鑫公司采购两款运动鞋,明确运动鞋大底不得吐酸、白色材料不得变黄及需符合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要求。南京舜鑫公司先后于同年8月29日、11月15日装箱发货,共8400双运动鞋。出货前,美国西茉莉公司驻厂质检人员对两款鞋检验确认有一些表面瑕疵但总体合格。产品运抵美国后,美国西茉莉公司发现存在颜色迁移、帮面起皱等质量问题,在美国市场无法销售,遂委托鉴定机构对存放以及仓库系争货物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载明每双运动鞋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美国西茉莉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退货,南京舜鑫公司承担美国境内运费、仓储费等损失以及不再支付货款79317.20美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南京舜鑫公司交付美国西茉莉公司的运动鞋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且该质量瑕疵已经影响销售,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虽然美国西茉莉公司驻厂质检人员在出货前做出表面质检并总体认定为合格,但不能因此免除南京舜鑫公司作为货物出卖方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退货意愿及综合考虑跨境退货可行性的情况下,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美国西茉莉公司以国际贸易术语FOB洛杉矶(洛杉矶港船上交货)的方式向南京舜鑫公司退回系争货物。南京舜鑫公司赔偿运费、仓储费损失,美国西茉莉公司以FOB洛杉矶方式交付退货后,无需支付货款。
 

【典型意义】
 

本案处理的难点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后的货物返还问题。本案审理中,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征询双方当事人退回意愿,并综合考量跨境退货的可行性,同时充分考虑到境外主体对国际通行规则认可度更高的实际情况,最终适用国际贸易术语确定退货方式,并在判决中将双方当事人退货涉及的风险费用承担及进出口海关手续办理等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具有突破性,为类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退货解决提供了新思路。本案裁判未采取适用于境内货物买卖退货的通常做法,而是考虑到境外主体的特殊性,有效降低了守约方退货成本,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裁判对自贸区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培育和维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8 www.forei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9034066号-1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5086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