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是陈晖律师主理的专业涉外法律服务网站,陈晖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经济学学士,国际贸易本科,CET-6,法律英语高级,专业涉外律师,盈科国际投资与贸易律师团队核心律师,... 详细>>
一、不可抗力(ForceMajeure)的含义及范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后,有时客观情况会发生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根本变化,是之失去原有履行合同的基础,对此,法律可以免除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一般认为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件事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 (二)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 (三)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不可抗力的范围较广,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原因如水灾、火灾、旱灾、大雪、台风、地震等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界力量引起的;另一类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引起的。对不可抗力的认定必须慎重,并与诸如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班轮延期等正常的贸易风险严格区别开来。不可抗力事件目前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明确的解释。哪些意外事故应视作不可抗力,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
二、不可抗力的处理 分解除合同和变更合同两种。如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的解释是,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时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部分地或暂时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发生事件的一方只能采用变更合同的方法,包括替代履行,减少履行或延期履行,以减少另一方的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三、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对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8 www.forei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9034066号-1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5086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