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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立信用证 (一)申请开证 (二)信用证的传递和修改 1.信用证的传递。 2.修改信用证。
二、安排运输和保险 (一)安排运输 按FOB贸易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货物采用海洋运输,应由进口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工作。租船订舱事宜可委托进出口贸易运输公司办理,也可直接向远洋运输公司或其它运输机构办理。 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备货装船。派船通知中一般包括船名、船籍、船舶吃水深度、装载重量、到达港口、预计到达日期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这些信息对于出口方及时做好交付准备是很有帮助的。 (二)保险 按FOB术语签订的进口合同,货物运输保险是由进口方办理的。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通过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的方式,办理“预约保险”的手续。
三、审单和付汇 在进口业务中,如采用托收或汇付方式,由进口公司负责对货物单据进行全面审核;如采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则由开证银行和进口公司共同对货物单据进行审核。通常由开证银行对单据进行初审,进口公司进行复审。在单据符合信用证及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开证银行履行付款责任。 开证银行或进口公司审核国外单据,如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由开证银行立即向国外银行提出,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的处理。一般来说,处理“不符点”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拒绝接受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 2.部分付款,部分拒付。 3.货到经检验后付款。 4.国外议付行书面担保后付款。 5.更正单据后付款。 6.放弃该不符点,进口方按单证相符对外付款。
四、报关、验收和提交货物 (一)报关 进口报关是指进口人按国家海关法令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验收的行为,也称进口通关。 1.报关的程序。 2.报关的期限。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3.预申报的应用。 (二)报验 报验的时间一般在海关放行提货前后。 报验的地点。进口报验地点一般应为检验地点。 ——凡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时已发现残损或有异状的商品、大宗散装、易腐烂变质商品及合同规定在卸货地(港)检验的商品,应在卸货口岸申请检验。 ——属于机械、仪器、成套设备以及金属材料类商品,一般可在使用地点结合安装使用进行检验。采用集装箱运输情况下,要求在拆箱地点进行检验。 对列入《种类表》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进口公司或代理托运部门应凭“进口货物通知书”或其它有关证件,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经商检机构审核、登记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交申请人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据以审核放行。 办理进口商品登记后,收货单位应尽快向商检机构正式办理进口商品报验手续。申请报验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 (三)办理拨交货物
五、进口索赔 进口索赔一般是指货物自出口方交到进口方的过程中,由于人为、天灾或其它种种原因,使进口方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货物有其它损害,进口方依责任归属,向有关方面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的损失。 (一)索赔对象 1.卖方。 (1)货物的品质、规格等不符合合同规定。 (2)交货数量不足,重量短少。 (3)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旧顶新。 (4)包装不良或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货物残损。 (5)凭样成交的商品,所交商品与成交样品不符。 (6)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交货或不交货等。 2.承运人。 (1)因短卸、误卸造成货物短少。 (2)托运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 (3)托运货物由于承运人配载不当、积载不良或装卸作业粗疏造成货物损毁。 (4)船舶不具适航条件,设备不良造成所装货物损毁等。 发生上述情况时,进口方应毫不迟延地将损害事实用书面通知承运人,让承运人了解货物灭失或残损、短缺的实际状况,以便确定其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货运途中发生保险范围内的风险导致的损失。 (二)进口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1.准确判定货损原因和索赔对象。 2.注意收集与保留旁证材料。 3.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制备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装箱单、提单副本。 ——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 4.合理计算索赔金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定索赔金额,应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相等,所以具体金额除受损商品的价款和利润外,还应包括其它有关费用,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费、利息等。 5.严格把握索赔期限。进口索赔要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过期无效。 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期限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货港(地)全部卸离海轮(车辆、飞机)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向承运人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地(港)交货后一年之内为有效。 向出口方提出索赔的期限,分法定索赔期限与约定索赔期限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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