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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涉外离婚诉讼中境外共同财产的处理

对于涉外婚姻诉讼在中国法院进行管辖的,中国法院如何分割境外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有不少法院认为境外财产因无法查明而判决双方另行起诉。有些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有财产,该种财产不区分在境内财产还是境外财产。
      对于不处理境外财产的法院,其主要考虑的是境外财产涉及到证据的认定、调查取证、财产价值评估、财产保全拍卖等存在诸多障碍,而中国法律没有比较可行的操作方法,导致法院难以对境外的财产进行查明、审理和处置。
      对于处理境外财产的法院,法院主要考虑的是,对于境外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具有管辖权,且适用我国法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分割。
     当我国法院审理处于境外的共有财产时,法院的确会遇到很多程序上的问题,比如中国法院如何调查取证,当事人体重的证据应当符合什么样的要求和形式,法院如何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何进行分割。如果当地法院基于不动产所在地而进行管辖时,如果得出相反判决,中国法院所得出的判决又很可能不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法院会以夫妻共有财产在境外,无法核实其真伪、无法调查取证、无法执行为由,而对该部分财产不进行处理,并建议由境外的法院管辖处理。涉外婚姻律师建议,对于境外的财产仍应当在诉讼中进行列明并提供较为可信的证据,比如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房产所有权证明、价值证明等,争取可以在中国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进行分割。但是也应当对承认和执行可能会遇到的正好做好准备。如果双方能够就该境外财产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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