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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案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跨国婚姻数量的增加,成为法律领域中日益重要的课题。如何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法律实务中基础而关键的问题。本文将结合律师所办理案件积累的实务经验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详析我国法律对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地域管辖
一、被告住所地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只要被告是中国公民,无论原告是不是中国公民,也无论原告是否居住在国内,只要提取被告的户籍资料或常住证明,即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住所地
当原告系中国公民且居住在国内,被告系国外公民或在国外居住,原告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一项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婚姻缔结地
1、华侨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分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辖终字第2号
基本案情:本案中纠纷双方的婚姻缔结地为杭州市江⼲区,婚后双方定居美国,且上诉⼈俞某在国内⽆固定居住地。
法院认为:上诉⼈俞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国外定居,也未举证证明外国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故其要求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确定本案的管辖权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又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杭州市拱墅区⼈民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俞某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律师解析:婚姻缔结地法院是在一定条件下,对某些涉外离婚案件可以行使管辖权。第一,有证据证明外国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第二,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定居国外。
2、港澳台地区居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案例分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再153号
基本案情: 本案纠纷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双方现均为香港居民。
法院认为: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到内地法院起诉进行离婚诉讼,法律、司法解释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一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而且,本案当事人之婚姻关系及财产均与内地存在关联,不存在不方便管辖的情形。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但并不是内地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充分理由。
律师解析:适用该批复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双方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第二,起诉时双方均长住香港;第三,双方均同意由内地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长住地室澳门或台湾地区,具备前述条件的,实践中有些法院会参照该批复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四、主要财产所在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实务中,绝大部分的涉外婚姻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也存在少部分由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的额情况。《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管辖重大涉外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定义了“重大涉外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合理确定管辖权是解决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首要步骤。本文以律师所办理案件积累的实务经验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详析我国法律对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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