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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涉外离婚案件之子女抚养

随着跨国婚姻的增多,涉外离婚及其相关诉讼也逐年增多。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最常见的是争夺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承担、探望权问题等与子女抚养有关的纠纷。

01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涉外离婚案件提供了冲突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本文只针国内法院起诉离婚并以国内法律作为准据法的情形进行说明。

02抚养权问题

依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国内法律关于抚养权遵循以下规则:

一、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归母亲抚养;
二、2-8周岁的孩子,双方都争取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三、8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尊重孩子的意愿。

律师建议:

根据以上规则,父亲如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应在孩子年龄2周岁后或更晚大概4周岁提起离婚诉讼,否则孩子还小的时候一般判决母亲;母亲如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在决定离婚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尽早提起离婚诉讼。

双方争取孩子抚养权最剧烈的年龄段是在2-8周岁,根据以上规则,争取方应尽量和孩子生活在一起且争取方的父母应作为辅助扶养人共同生活。

03抚养费问题

抚养子女和共同承担子女抚养费是为人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实务中,对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法院一般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让孩子享受尽可能好的教育和生活保障并健康成长,这也是社会普遍善良父母的美好愿望。

04探望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探望权实现的法定义务。行使子女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可以由父亲和母亲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涉外离婚案件的子女与探望权人很可能不生活在一国,因此探望也存在多种方式。本律师团队处理过的一起中美离婚案件中,法院考虑到子女与探望权人的联系现状、时差等情况,确定探望权人通过视频方式行使探望权。实践中还有假期回国探望等行使探望权的方式。

子女抚养纠纷牵涉因素很多,比如子女目前在哪一国居住、是否属于中国国籍、外籍父母的生活水平等。在处理涉外离婚的子女抚养纠纷时,这些因素都会对纠纷处理的结果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当事人及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个案分析,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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