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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法律适用和准予离婚的情形

在涉外婚姻中,由于家庭、工作等原因,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两国,不在一起生活,最终感情破裂,导致离婚诉讼的情况是非常多见的。本文将通过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涉外离婚诉讼案件对其中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情概述

原告王某为中国公民,户籍地在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现居住在中国香港。被告D某为阿尔及利亚公民,居住在阿尔及利亚。原、被告二人于2005年相识并在烟台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共育有三子。2015年,D某返回阿尔及利亚后一直未归。原告王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向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烟台市蓬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释法

本案原告王某能够顺利离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法律问题:
       一、法院管辖权:

首先,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王某虽然居住在香港,但其户籍地在烟台市蓬莱区,因此该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王某已经取得香港永久居民定居资格,则烟台市蓬莱区法院将不再具有管辖权。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涉外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由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适用我国法律。

三、准予离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即本案当时适用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本案中,被告D某自2015年起长期居住在阿尔及利亚,与原告王某长期分居,且很少沟通。法院据此判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除本案中出现的夫妻长期分居两国,感情破裂的情形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准予离婚的事由还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还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涉外离婚案件在实际生活中具有较高的发生率。通过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法院管辖权的确定、适用法律的选择以及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是关键问题。希望本文对涉外离婚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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