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审理程序种类
普通程序
除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外,仲裁案件一般都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并完成必备的申请手续。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涉外案件)或30天内(国内案件)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涉外案件)或45天内(国内案件)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除非当事人约定或者共同同意书面审理,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9个月内(涉外案件)或6个月内(国内案件)作出仲裁裁决书。但是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适当延长期限。
简易程序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出书面答辩及/或反请求。
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仲裁庭有权以灵活的方式审理案件,其目的在于快捷地解决争议。
书面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90天内作出裁决;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结束之日起30天内作出裁决。但是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请求秘书长适当延长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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