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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须提出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仲裁当事人应按照仲裁裁决书中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或者1958年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则可向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所在地位于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也加入了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则申请人可以根据该公约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挂靠裁决时,应按其要求提交执行申请书并附具仲裁协议和裁决书的正本及其相关的译本等证明文件。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根据该公约在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得以执行。 附: 1.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则可向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家也加入了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申请人可根据联合国公约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3.国内仲裁裁决可向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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